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发布文号】
(91)交运字776号【发布日期】
1991-11-11【生效日期】
1991-1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91)交运字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三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现将《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配合此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港口企业应对现有大型轨道式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及时更换和采用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有关科研及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着手研制各种结构形式的可靠防风装置,以使现有和新建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具有较好的防风能力。
交通系统其他企业的大型轨道式起重机械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强阵风和台风侵袭,减少港口大型装卸机械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装卸作业的轨道式门座起重机,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等大型装卸机械。
第三条港口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防风措施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港口企业必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预先做好大风防范工作。
第五条港口企业对大型装卸机械必须配备锚定、防爬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锚定、防爬装置及经检查发现不可靠的,必须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机械安全。
第六条港口企业对配有大型装卸机械的码头,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锚定坑,以便机械能就近锚定。
第七条新造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必须全部配备有效的锚定装置和可由司机室控制的防爬装置(设计风速33米/秒以上)。
第八条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司机,在大风预报期内,必须将机械停放在锚定点锚定并辅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业或准备作业时突遇大风,应立即放下或打好应急防爬装置。必要时或下班后,应将机械就近锚定。
第九条港口设备普查必须包括大型装卸机械锚定、防爬装置可靠性及轨道技术状况等内容。对于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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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发布单位】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运发(992)239号【发布日期】
1992-04-22【生效日期】
1992-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
(交运发(992)239号1992年4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推行先进的运输方式,繁荣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收费中一些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交通费、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拖轮费)除船舶港务费外,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未完,全文共19424字,当前显示13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