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劳社发〔2008〕13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30
生效时间:2009-01-01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定点,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
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统一确定各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数量。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每年统一审批一次。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年检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和门诊部;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两年;
(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受床位限制。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公告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五)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分支机构所属的职工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超过受理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程序为: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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