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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委通字[2011]11号)(2011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安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警

务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职能部门,协助部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部纪委、驻部监察局定期分析、研判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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