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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实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逐年下降,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各地组织学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按照制定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等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落实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中毒等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隐患闭合管理。

3.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实施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上报处罚建议)以及记录上报不良行为、项目经理扣分等,以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一单四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凡是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我厅将直接或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按规定立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各地可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及时将处罚建议上报我厅。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按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资格管辖权限内的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超出资质资格管辖权限的责任企业及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有关材料及处罚建议上报我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各地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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