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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

(云政办发[2007]294号)

各州、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我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把打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势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肖晓鹏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银监局,负责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领导为联络员。部门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措施到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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