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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时间:2015-06-0310:36:3

3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郑泽川

(2015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5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防控和处置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控和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以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防控和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规划、土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本部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机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协助认定违法建筑。土地部门负责协助查处基于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防控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为违法建筑供应混凝土,协助核实违法建筑施工报建情况,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以及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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