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深圳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生效日期】
2005-09-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进行专题审议或者联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出有关决议,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按照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确整改责任。市政府应当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对涉及重大体制和跨部门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二)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制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在四个月之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处理和整改的情况以及原因;
(四)结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
八、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组织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二)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组织听取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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