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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

新余市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2]12号【发布日期】

2002-03-02【生效日期】

2002-0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日

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条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第六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办理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八条第八条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方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文本。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勘察设计费。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降低勘察设计费用。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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