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欧华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安全的副总经理、安环部经理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环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工程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全环保部、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本队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安全环保部协同生产管理部、设备动力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沈家门街道安全站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七条各部门、施工单位每月28日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和工程队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沈家门街道安全站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1第十三条公司安环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未完,全文共14229字,当前显示13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