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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龙泉市垦造耕地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垦造耕地工作,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浙土资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的垦造耕地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垦造耕地项目包括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垦造旱地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中允许的其他类型。

第三条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垦造耕地工作,并专门设立垦造耕地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垦造耕地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垦造耕地过程中的重大难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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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建设、安监、信访、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

第五条实施方式。

垦造耕地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公示制、监理制、合同制、法人制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垦造耕地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建设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两种模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编制预算,组织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二)社会资金项目。采用民间投资政府奖补方式,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就奖补相关事项签订三方协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和相关费用,并接受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根据垦造(改造)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采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方式对实施单位予以奖补。

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式由乡镇(街道)自主选择;全市的垦造旱地项目原则上列为社会资金项目。

第六条社会资金项目新增(改造)耕地面积奖补标准。

(一)垦造水田:奖补标准为5.3万元/亩(利用废弃矿山、

尾矿库垦造水田项目参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推进“812”土地整治工程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旱地改水田:奖补标准为3万元/亩;

(三)垦造旱地。奖补标准为2.6万元/亩。第七条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地形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

3.立项规模。垦造水田项目10亩以上,就近乡村康庄道路、不需修改建机耕路、综合连片条件较好的项目面积3亩以上;旱地改水田项目50亩以上(新增水田面积不少于60%);垦造旱地项目30亩以上。

4.垦造水田项目2公里内原则上要有地表径流、山塘、自溢泉水等能满足灌溉需求的水源

5.完成项目区土地流转10年以上,制订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种方案

6.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7.涉及国道、省道、旅游景区的可视范围内土地,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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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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