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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稽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调研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新税制体制改革确立了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格局。其中,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实行以纳税申报为基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已成为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几年来,我市税务稽查部门机制不断健全,队伍不断壮大,查处了一大批偷税、漏税案件,为净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一、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1、认为搞税务稽查是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立的

有人认为,税务稽查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矛盾的。搞税务稽查就是要严厉打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则是要减税、免税,少查不罚。进行税务稽查势必会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吓跑投资人。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税收既然是经济环境的组成部分,当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不等于少收税、不收税、不处罚、不打击。优化环境,吸引投资,不能以牺牲国家财政利益为代价,单纯依赖减免税扶持经济,只能是一种短期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优化环境。优化环境必须从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入手。依法治税、依法稽查落实到位了,才是对投资环境最根本的优化。

2、过分强调服务意识

树立服务意识是政府改进作风的一个明显标志。这几年,服务的口号提得多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秉公执法、文明办税是应当提倡的,但是超出常规服务范围,是不值得提倡的。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服务理念与服务行业有着本质区别的。税收服务应当立足于履行法定职权,而不应过分夸大服务功能,否则,服务就成了空中楼阁。

二、税务稽查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复稽查的问题

目前,在收入任务的困扰下,有些稽查部门眼睛盯着大户、经济效益好的纳税人,年年安排检查,甚至重复检查;而对一些不景气企业、规模小的纳税人弃之一边,有的几年也查不到一次。稽查面分布的不均衡,使得一部分违法纳税人长期得不到查处,而另一部分纳税人疲于应付,怨言颇多,造成纳税环境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到经济环境的优化。

2、惩处职能弱化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这种处罚的尺度远远不够。表现为:(1)大案、小案一样罚。通常的做法是对所查纳税人不区分情节、性质、数额,一律按照最低罚款标准加以掌握(2)即使是最低标准,也不能百分之百达到。税额小的案子,处罚能达到标准,纳税人也不会有太大意见。税额大的案子,处罚难度大,往往只能减轻处罚或不处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稽查机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达到一定的结案率,对难以承受重罚的纳税人网开一面,牺牲罚款确保税款的;有考虑到社会安定因素,怕围攻、怕游行,怕影响投资环境的;有因为行政干预、长官意志,顶不住压力的。(3)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对于稽查中涉及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送,认为税务机关只要把税收上来就完了,其他的则“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税务稽查职能中,惩处是手段。如果在处理上,偷税少的反比偷税多的罚得多,情节轻的和情节重的罚款一个样,势必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税收心态和秩序;同时,该重罚的轻罚,该移送的以罚代刑,执法软弱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权威,助长了逃避税收现象的滋长蔓延,打击了合法纳税人的积极性。

3、稽查与征管各自为政,关系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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