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西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江西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8)3.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暂行办法…(12)

江西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目录,明确执法职责及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工信部门以及县级工信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录应报上一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遵守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各级工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1施,机关各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工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单位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工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及所属相关单位是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罚意见的提出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必要时,主办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各级工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指导,组织安排听证等。

各级工信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条各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事实,且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2规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2日内,向所属部门汇报,填写《当场处罚案件登记表》,并由所属部门定期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时报单位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除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各级工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或接到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都必须进行调查。主办部门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询问和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或者见证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要封存,并填写《抽样取证登记表》。


(未完,全文共27002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