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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苏财建字„2010‟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二○份

1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

2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

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8.绿色建筑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四)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和推广示范;

(五)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引导资金项目,应参照《国家机

3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

申请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六条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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