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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字〔2006〕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技术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本市同行业前三位;企业主营业务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五位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

(六)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八)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九)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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