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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工作,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和国家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某某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某某区辖内八个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时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某某区八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信用社及所属机构网点。

本次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3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一)资产的清查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未达账款是否正常,对不正常未达账款要查清原因与责任。

(3)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基层网点缴存各种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投资、待处理抵贷资产、贴现及委托放款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进行资产质量确认。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及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据与借款人进行逐笔清查核对;清查核对可采用对账单、催收通知书、函证等书面形式,对无法认定的资产应彻底查明原因。

(2)清查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期限、用途、科目归属是否合规;清查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合法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清查每笔贷款的质量形态及债权保障程度,对资产质量占用形态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相应的账面调整。

(3)对各种债券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如持有形式为实物形式的,应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保管单形式的,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

(4)清查抵贷资产要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取得后的各项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对抵债资产的变现程序和变现资金的收回应进行全面清查。

(5)对贴现及委托放款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人的账目核对是否相符。

4、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的清查。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包括: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之间的资金调剂、拆放给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有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不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2)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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