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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及交易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商业服务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委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m/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

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m,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m,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m。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m/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m/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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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可与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商业服务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鼓励建设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务网络,设置集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多种生活服务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居住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功能、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七条各区商务委应参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配置标准,结合项目及周边商业服务需求,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内容、业态结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和规划用途,规划用途为菜市场的应具体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持有人应主动公开在建和建成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和监管主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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