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每年12月1日前,应将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部将适时抽查,对达到示范等级的工程项目予以公布。
三、创建“平安工地”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予以处罚。按照《标准》规定内容,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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