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资料)
第一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资料)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篇:政府采购业务控制一、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内涵
《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业务是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业务,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被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而且政府采购业务与预算业务、支出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密切相关。为此,《单位内控规范》在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专设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与业务活动相脱节,出现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等问题。
(2)政府采购需求审核不严格,需求参数不公允,验收不严格,导致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等问题。
(3)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单位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影响单位正常业务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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