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监察。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负责部门内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单位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1页,共3页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的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物资,并上报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落实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2页,共3页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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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doc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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