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项目。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一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
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
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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