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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基字〔2016〕150号)[五篇范例]

第一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基字〔2016〕150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以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及产业发展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具有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为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二篇: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09〕7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

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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