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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

第二条分公司成立条件

(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第三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

第五条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

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如因分公司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公司或强制处分总公司财产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赔偿,并承担相应全部后果、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如因分公司原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总公司每半年对分公司账务、财务、税务进行审查,引导分公司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按总公司的账务管理制度建账。

第四章经营投标

第十条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经营投标活动;同时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控。

第十一条分公司在承包期间不得做有损总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不得

超越总公司承包资质范围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外开展经营业务;如果分公司想在承包区域以外地区承接业务时,必须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第十二条分公司的资质预审、投标文件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编制,如需总公司编制,总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分公司的投标书,须经总公司审核,对投标文件中“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经董事长确认,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业主,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分公司在进行资格预审申报时,必须经总公司经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有下列情况的,分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一)项目资金不足70%的;

(二)工程承包价低于工程成本的;

(三)没有前期策划,与业主关系不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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