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技术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他需要转化与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第五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转化与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八条转化与推广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的部分,由科技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向的部分,由农业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技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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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推广服务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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