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污水处理厂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管理,发挥主管部门的应有作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出水达标率,改善水环境,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cj3082-199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等。
二、管理方法
(一)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厂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企业迅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
(二)委派现场监管员制度
落实一线管理法,实行关口前移。对各污水厂派遣现场监管员,24小时全程跟踪管理。坚决杜绝企业偷排、停运等
1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定期上报制度
要求污水处理厂每天将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量及含水率、加药量等有关数据及时上报;每半年上报一次本厂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运营成本(运营成本构成及所占比例)、人员平均薪酬、污水处理费使用、设备维修、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我处将酌情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并根据上报材料有针对性地展开管理。
(四)定期观摩学习制度
组织各厂管理、技术等负责人定期进行观摩学习,并对观摩活动进行点评。通过该方式达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定期通报制度
定期刊发《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简报》,对各厂的运行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点评,及时准确掌握并公布各厂的运行情况,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氛围。
(六)定期检测制度
依托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质量检测中心这一平台,对各污水厂的进出水水质、污泥等指标定期进行检测,实现科学管理的目标。
(七)定期培训制度
2定期组织各厂有关人员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掌握污水处理的主要技术与质量指标控制;统计报表;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运行与管理;安全生产与设备管理;成本分析及控制;中水回用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增加培训的实效性,除了采取专家授课的方式外,还安排一定时间的典型经验介绍,针对企业急需解决的共性困难和问题,组织专家解难、答疑、现场参观等。
(八)污水处理服务费核定制度
每月根据各污水处理厂生产经营情况,对其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审核,向财政部门出具是否扣减污水处理服务费及扣减数额的意见。
(九)经营绩效评价制度
结合监管情况,从工程质量目标、经济技术目标、环境效益目标考核入手,每半年对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处理成本、节能降耗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管理内容
(一)基础管理
1、企业经营许可。是否取得《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各污水厂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2、制度建设。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正式印发。
3、人员培训。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并强化后续培训工作。
(二)水质水量管理
1、水质达标。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内容,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检测考核,在进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出水水质必须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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