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的统一部署,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7个煤矿督查组利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对山西、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共查出隐患和问题3989条,其中重大隐患640条;责令236处煤矿或采掘工作面进行停产整顿整改;经济处罚496.6万元。通过督查和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了7个省、市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和促进了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存在差距。一是部分地区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煤矿安全的关系,没有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应有高度,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的现象,对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部分地区仅仅是转发了上级文件,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不能直面和正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于对当地安全成效的纵向比较,对于加强安全监管,快速提升本地安全生产水平的紧迫性认识不够。三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明确不清楚,盲目乐观,放松对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要求和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四是部分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管理者、煤矿业主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掌握,对“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重大工作部署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充分说明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忽视和弱化。
2、“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来看,一是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隐患排查、责任追究等方面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四川省安监局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目前仍未落实。二是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存在着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交叉、机构设置差异较大、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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