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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办会、接待规范

关于印发《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承办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承办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

1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市委办公室办文质量和效率,促进办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

市委办公室主要办理如下公文:

(一)中央、省委、曲靖市委下发的需要办理的文件;

(二)曲靖市委工作部门下发需要办理的文件、电报、信函;

(三)需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电、函;

(四)需要以市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联发的文、电、函;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的报请性公文;

(六)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的报请性公文;

(七)市外县(市、区)党委给市委的需要办理的文、

2电、函;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

二、办理原则

运转快速、内容真实、用语准确、把关严格、行文规范、安全保密。

三、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向市委或市委办公室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会议类公文,由市委办公室综合科会商有关部门按照拟办意见办理后按程序报批。需市委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及外事类公文由秘书科办理。

(一)拟办

拟办由市委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或指定专人办理。收到办理件后,对不需进行协商或征求意见的来文,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紧急情况、重要信息、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件即收即办。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先进行沟通和协商,仍不一致时,报市委办分管领导协调。对需协商或征求意见的来文,及时跟踪催办。

凡属于根据中央、省、曲靖市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代拟的贯彻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或涉及制定方针、政策、规定和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或印送市委常委征求意见后办理。

(二)审核修改

对需要印发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下发的公文,由综合科修改,报市委办分管领导审核。若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可退回报文单位修改,或请报文单位派人参与共同修改。

(三)送批

中央、省、曲靖市下发的公文由综合科送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领导阅批。

报市委、市委办公室的请示、商洽类公文或需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办理后送相关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报市委书记或市委副书记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两办名义联发的公文,一般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再转市委办公室办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能的,先送市委办公室办理,由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送相关领导审核后,先报市政

4府领导审签,再报市委领导审发。

(四)送印

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印前由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对公文进行规范性把关、制发。若改动较多、时间要求较紧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请报文单位共同签清。

(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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