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五篇范文
第一篇: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规定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
—1—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公路、建设、财政、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市、县(区)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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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划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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