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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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7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
(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
(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
(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
(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
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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