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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低收费养老院

认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记者了解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按照全市"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建设目标,兴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并对其进行扶持。近日市民政局专门下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和扶持补助标准。据悉,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照齐全,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一是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运营规范且年检合格;

二是建设(租赁)手续合法齐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建设和服务达到《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床位数量3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服务;

四是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五是安全措施到位,无重大责任事故

在具体认定标准上,《通知》明确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年度收支及基本养老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大众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合理平均成本和认定区间;市本级及各区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实施;养老机构需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若遇物价、人工成本大幅变动等特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标准可以享受什么补助

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南京老年公寓南京养老院

●在建设补助上,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增核定床位不少于30张,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

●在运营补助上,对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实较好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至于老人自理和半自理的认定上,由区(市)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自理程度进行评估并出具《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评估表》。对新入住或自理程度变化的老年人,评估方应在养老机构提出评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护理费缴纳情况,核定运营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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