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1-02-1216:27环卫科技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资源充分回收利用,确保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是指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后的垃圾妥善分类回收处理,提高垃圾减量化率和资源化率,最终达到避免减少、物尽其用,实现垃圾“零废弃”的目标。
第三条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绿色北京、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党政机关、学校、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居住小区等地应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管理标准》(试行)。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生活垃圾管理中,做到“能减尽减、能分尽分、能用尽用”,垃圾产生量应得到有效控制,餐厨垃圾应实现就地处理。
第七条“能减尽减”是指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购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垃圾产生的物品,提倡重复使用、减少浪费、厉行节约,最大化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第八条“能分尽分”是指不可避免和减少的垃圾在产生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收集。
第九条“能用尽用”是指对产生的餐厨、厨余垃圾优先采取在本单位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措施,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交由规范的具备行政许可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收集处理利用。第十条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得力。领导重视,有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施完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的设备设施。
(三)运行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理都要规范化,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作,签订协议,收据齐备。
(四)数据翔实。要有数据统计的日记录及汇总记录,数据记录的表格式样和计量单位要统一,各类数据要详尽,真实可靠。
(五)宣传到位。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单位网站、报刊、宣传栏等手段,宣传垃圾“零废弃”、垃圾分类等知识,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所产生的餐厨、果蔬、园林垃圾基本做到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工作标准》(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相关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在全市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的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执行市级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本辖区实施规划、计划。组织和指导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对垃圾“零废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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