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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提供停车设施的用

—1—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2—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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