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规范老旧港口经营许可整治方案
为了规范全市老旧港口经营秩序,加大对老旧港口(码头)依法规范经营、安全经营的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依据规划,兼顾历史,逐步规范”为原则,规范全市老旧港口(码头)经营秩序,大力发展安全稳定、经营规范、竞争公平、秩序井然的港口经营市场。
二、工作目标
根据现有老旧港口(码头)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对应措施,重点规范现有老旧港口(码头)经营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此次规范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旅游委员会、市规划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琼海公安市消防支队、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梁誉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琼(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名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成员:吴恩泽(市旅游委员会主任)
陈剑华(市规划委主任)李虹(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王兆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传武(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黄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符人宏(琼海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刘学波(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李名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此次工作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对象
全市所有老旧港口(码头)及其从事经营和作业的单位,评估对象为2005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投入运营的老旧港口(码头)。
五、整治时间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六、工作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将现有老旧港口(码头)通过技术评估和现场评估,采取如下措施实施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一)一类老旧港口(码头)。码头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但未申领许可证的码头,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技术评估。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获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二类老旧港口(码头)。码头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差,通过技术检测评估有困难的,可经现场评估;通过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获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琼海市港口总体规划》正式出台后,符合港口规划并已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依法申请港口岸线审批后方可保留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港口规划要求,并已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进行注销。
(四)技术评估由具备交通运输部港湾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港口(码头)经营人可以自行联系评估单位。
(五)技术检测评估及专家费用由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负担。
(六)现场评估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及评估专家组成,各成员单位需派员参加。
七、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认真配合我市开展规范码头经营许可工作。
(二)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的“二无”码头进行整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逐步改变我市目前码头的现状,树立港口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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