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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农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形成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局面,促使干部职工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个办理各种行政事项,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农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其进行问责

二、问责遵循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第

(六)项至第

(九)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二)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的反映渠道

(一)市委、政府、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市级其他各部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调研、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办法第三点规定情形的,由局纪委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局班子提出书面建议。

八、由局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报告市行政问责办公室。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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