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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广德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广文明[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德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广德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文明委全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0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创建管理办法通知报:市文明委

广德县文明办2007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1

广德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管理,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市文明委、文行委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荣誉称号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十星文明户、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巾帼文明岗、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等。

第三条。全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县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考评、统一表彰,分别申报、分类管理,相互关联的原则,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文明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会、人事局分别设立创建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创建活动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十星文明户的申报、管理;总工会负责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职工的申报、管理;团县委负责青年文明号的申报、管理;妇联会负责五好文明家庭、巾帼文明岗的申报、管理;人事局负责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的申报、管理。

2第五条。文明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创建申报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按有关管理办法提请相应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表彰。

第六条:全县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互关联、有机统

一、协调发展,按照递次准入的原则进行创建。凡申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窗口、青年文明号、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的单位和地区,单位内、辖区内五好文明家庭、文明职工、十星文明户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届满需重新申报。届满未重新申报或申报未通过考核的,不再享受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创建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已命名的荣誉称号。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重新申报命名。

第九条。对获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命名机关颁发奖牌、证书,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管理责任单位要进行经常性地督查、指导,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季度暗访、年度检查或抽查,对已命名荣誉称号的单位出现创建标准降低、工作下滑、管理混乱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

3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对获得创建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各乡镇、县直局级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

1、广德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广德县文明社区创建标准及命名表彰办法;

3、广德县文明村创建标准及命名表彰办法;

4、广德县十星文明户创建标准及命名表彰办法;

5、广德县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标准及命名表彰办法;

6、广德县模范文明职工评比表彰办法;


(未完,全文共38794字,当前显示14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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