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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

第一篇: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30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依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认真作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我们制订了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及时报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意见(试行)为了依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现就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报处理的管辖范围。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原则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管辖范围,由拖欠工资发生地的监察机构处理,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监察部门指定管辖。需要用人单位注册地监察机构协助处理的,应当配合作好工作;对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是用人单位或其派出机构已经撤离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地,致使调查或处理工作难以进行的,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并告之举报人。

二、被举报当事人的界定。被举报拖欠工资行为的当事人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被举报当事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举报人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之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经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能够证明举报人与当事人存在或形成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出据的工资欠条、职工出勤表等)的,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处理举报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1、举报人举报拖欠工资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两年内举报。拖欠工资行为在两年以上的,可以责令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2、对电话举报、口头举报进行笔录时,应当登记举报人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询问了解被举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鼓励举报人积极提供证据,协助作好调查和处理工作。3、经调查不符合监察管辖范围或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处理的,不予立案,但应当告之举报人;4、对举报人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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