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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篇: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小,经营品种少,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区域内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改进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质监、民族事务、教育、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开办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在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

食品小摊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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