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与城乡规划体系的衔接思考-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院-叶昊
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叶昊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规划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深入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开发单位也寄以厚望,希望通过旅游规划达到项目顺利申报和指导实际开发的目的。但在实践中,部分旅游规划成果“嘴上说说、墙上挂挂”,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导致项目有法不能依、有规不能循、有项不能立、有地不能征,造成诸多浪费和拖延。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旅游规划成果,特别是涉及到城乡总体规划范畴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成果,由于不符合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关于项目申报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和建设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无法与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划建设程序对接,无法与所在地社会经济文化及城乡规划对接,无法与所在地近期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接。
因此,有必要阐明旅游规划与城乡规划关系,及旅游规划与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关系,并在政策、技术体系、实际应用等方面如何衔接展开讨论。
正在审议中的旅游法(草案)中与其它规划相关的条款集中在三条。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可以看出,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是涉及最多的三个方面,土地则是具体载体,另外涉及文保、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
一般的,《城乡规划法》被作为旅游规划参照执行的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旅游的内容,但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把旅游作为专项、分支或相关内容进行阐释。
在实践中,按照城乡规划有关要求申办一书三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项目实现落地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总规、控规、修规成果分别对应一书三证各个阶段,其内容和深度都有专门的法规和明确的规定。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其相应阶段内容的要求,并应满足其相应阶段的深度要求。基础术语、图例、制图标准等基础标准,旅游规划通则中略有涉及,旅游法及其它旅游业规范等没有相关内容,因此也应参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等相关国家标准。
旅游规划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向城乡规划、建筑等靠拢,以满足申报落地的需要。但在定位、创意、项目规划设计等方面,应按照旅游的特点进行编制,并根据不同情况起到引导、辅助、支持其他类别规划设计的作用,甚至主导性作用。如在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以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旅游规划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满足旅游功能、发展旅游经济为导向,将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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