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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第二篇:关于消防行政执法探索与思考(精选)关于消防行政执法探索与思考

张见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系的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这套执法程序适应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为我国的各项发展做出了独有的贡献。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体制的转轨,该模式的行政执法体系已显现出一些弊端,并暴露出该体系中所固有的问题,变得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消防行政执法作为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也不可比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经过几次整改补救,但所做的工作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掉。据笔者分析,现行的消防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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