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旅游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集体管的局面,实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旅游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安全例会制度
1、我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定为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参加人员为分管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2、对于交通安全,每年在“五一”和“国庆”两个黄金周之前召开专题会议,如有紧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所有会议均要作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及时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安委办报告:
(1)人员死亡、失踪事故;
(2)死亡人员超过3人(含3人)的重大事故;
(3)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重特大事故;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对全县旅游行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增强检查的实际效果,一般采用不事先通知的形式进行暗访检查,对存在隐患较多的单位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作好检查记录,写清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检查表和检查记录上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间和效果。检查人员负责在事后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实行跟踪责任制,将整改情况与安全工作考核挂钩。
(一)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工。
4、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5、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每年不少于4次。
6、景区设立旅游安全宣传栏,要求每月有一期以上的宣传内容。
7、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必须设立游客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
8、景区示意图必须设在景区的入口处,要求醒目、图文对照。
9、景区内餐饮服务人员必须配有健康证,要求每年体检一次以上。
10、景区内住宿房间卫生、清洁。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旅游企业在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消防制度。
3、配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消防人员。
4、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使用记录,消防设施可使用率为100%。
5、应配备消防安全标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通道标志和应急灯,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6、景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后,方能按审核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交通安全制度。
3、有尽告知游客安全的义务,设立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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