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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意见“跟踪问效”的启示与期待

近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落实《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督察评估。这是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就政府对人大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首次进行跟踪问效。今后,该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评估,对没有办理到位的议题继续督促检查,直到落实为止。这则消息读来令人感到振奋。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办理,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因为现行规定比较原则,加之监督法实施的时间不长,现实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用。这就需要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可墨守成规,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这方面,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推出跟踪问效之举,无疑带了个好头。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着力于审议议题的选定,不断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审议之后后续工作跟不上,监督乏力,导致议题、措施在落实或落实进度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对于审议意见议而不行,行而不实,推诿拖拉,处理、整改迟迟无下文,等等。甚至,少数地方的审议工作好似“狗熊掰棒子”――“掰一个扔一个”,扔了也就扔了。有的常委会虽然督促检查,但也不过是文来文往,“纸上谈兵”,一纸报告了了事。这些现象不仅直接影响监督的效果,也极大地损害了人大的权威。

事实上,人大常委会把“意见”这个“产品”高质量地设计和制造出来,并不表示审议程序的终结。接下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否能很好地落实,才是监督实效的根本体现。这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推出的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制,不仅找准了问题切入点,使得审议意见得到落实,而且,对于树立人大权威的实用价值或许更值得关注。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据报道介绍,8月27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督察组采取座谈、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市政府落实意见情况进行了督察评估。他们的这一系列做法彰显了监督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难能可贵的示范价值,值得我们为之拍手叫好。但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完美无缺。比如,督察力量有限,力度不足,等等。对此,笔者有三点建议:

一、对审议意见实行“开门”跟踪问效。常委会的力量毕竟有限,有效的监督需要借助媒体和公众之力,尤其需要吸收人大代表的参与跟踪督察行政行为。一方面,按照宪政理论和宪法原则,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在不少地方已成惯例。他们参与跟踪问效得天独厚,既有可行性,又有权威性。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谈及2009年的主要任务时也提出,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努力把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我们希望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工作,打开大门,问计于民,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壮大跟踪问效的力量,还能够通过广征民意、汇聚民智,提升督察评估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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