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5篇
第一篇: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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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
朱金超
s11500225法律硕士(法学)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
引言
“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深化,也随着法学界及公民对程序正义的认识的不断加深,程序也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律术语的核心词。有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讨论就像是公平和效率的在我国现阶段孰优先的抉择一样。而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因其法制传统,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选择也具有民族特色。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各派学者都坚守自己的阵地,我国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程序正义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程序以其确定性、规范性的天然特点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在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方面具有独立价值。毫无疑问,实体的真实、正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价值。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实体正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实体的真实正确不应该建立在对程序的忽视甚至是漠视。在此语境下,对于程序的违反必将造成实体的不公,真正的实体正义也必然遭到损害,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维护,造成冤假错案。
一、程序性违法的界定
所谓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①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程序性违法的基本要件:
一是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①陈瑞华:《程序性违法及其法律后果》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8日。对于程序性违法的主体的认识也有不同观点,例如吴孝军在《论犯罪侦查中的程序性违法》一文中就认为程序性违法的主体除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作者认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违反程序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导致对其不利的结果,所以在此语境下的主体应该认定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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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三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二、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
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1)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3)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
三、刑事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的视角的选取
本文以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一)、概念的阐释
对于超期羁押的情形,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显性超期羁押与隐性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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