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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确保实现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根据厅党组年初确定的“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个建设,实现三个转变,开放四个市场”的总体思路,近期就推进我省建筑节能提出“实施6大工程、落实6项制度、建设6项支撑体系”三项工作安排,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6大工程

(一)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双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强制性的节能标准。2006年全国建筑设计阶段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为95.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降为53.8%。我省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与全国统计情况基本相当,但在大部分县级城市和部分地级市砖混结构实施节能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实施“双百工程”,避免形成新的不节能建筑,是推进建筑节能的当务之急。

1、实施内容: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

1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100%。

2、监管措施:强化3个阶段,严把10个环节。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指标(规划处落实);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有“建筑节能专篇”,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设计处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设计审核室落实),审查结论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核准发放“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未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处落实)。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变更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没有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管处、招标办、质量站落实);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结论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筑节能规定,降低节能标准(建管处、质量站落实);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筑

2节能工程监理控制内容及要点(试行)》实施监理,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建管处、质量站落实)。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先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质量站落实),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能效评定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处落实)。

3、执法检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设计、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稽查办落实)。

(二)建设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科技含量高的工程进行示范,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新技术推广应用,扩大社会影响有着积极的意义。

1、实施目标。2007年起在全省建设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后每两年建设一批。

2、实施标准:新建建筑示范工程须达65%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工程:居住建筑类须达65%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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