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

(四)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三)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四)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

(十五)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

(十九)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二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一)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未完,全文共5779字,当前显示14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