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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1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漳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工伤保险全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暂维持现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待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除外)参加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度内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征缴,超过300%以上部分不予征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同时,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具体规定按照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漳劳社〔2004〕21号)执行。行业类别难以界定的,参照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全市辖区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劳社〔2007〕249号)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漳劳社〔2009〕19号)规定执行,即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

四、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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