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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 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高检发[1998]13号【发布日期】

1998-06-12【生效日期】

1998-06-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

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是检察机关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组织整顿,纯洁检察队伍

对检察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的,应分别情况,或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或予以调离。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4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辞退。对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限三个月内调离或予以辞退。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对基本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或双向选择落聘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适当工作进行试岗;培训不合格的,或经试岗仍不适合的,限三个月内调离或予以辞退。以中央编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坚决稳妥地对超编情况进行清理。凡超过规定编制数额的,必须清理压缩至编制数额内。在清理压缩中,对应当调出的人员,要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出;一时调不出的,先待岗,再限期予以调离。不再从社会上聘任检察助理员、检察联络员等。对过去聘任的,要做好工作,予以解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

二、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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