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最终)
第一篇: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最终)《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
1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格证书。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分别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划分严格遵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审查专家必须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和入库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
2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地质灾害治理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逐一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工程治理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项目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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