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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第二篇:商业银行税务检查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操作指南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核算特点

(一)商业银行简述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资本金由国家拨付(或控股)的商业银行,通常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和核心,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等筹资业务,贷款业务,买卖有价证券,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股票、债券、外汇买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投资业务。

另外,还有一些股份制或地方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光大、华夏、兴业、中信、深发展、广发展等)以及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本文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整理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南。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1.经营的商品和业务具有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商品是货币、货币资本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等特殊的商品,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金融零售业务,还经营多种金融批发业务(即非个人业务)以及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不仅核算、反映、监督本身的业务活动,而且还核算、反映、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负有国家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管理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统一领导,层级授权,以分、支行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臵中心经营银行业务。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二级分行)三级核算(个别地方区县支行也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这种经营管理体制在财务管理上表现出集团财务的特征,由总行集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淹没性。

3.管理和核算网络信息化

国有商业银行各行以大中心数据集中模式为技术依托,分别制定了网络信息化业务核算系统,该系统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其核心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业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了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自动采集和数据集中。经过多次升级换代,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核算系统功能也很强大,其整个核算系统包括财务管理体系的运作已非常现代化,基本摆脱了手工记账。

——贷款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批后,将贷款借据传到营业部门,通过柜员机录入业务核算系统,利息收入自动结转。贷款合同和台账由风险管理部门保存,借据由财务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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