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规范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区域内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静委发〔20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管理运作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资金账户设在静安区社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建办”)。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二)公开公平,依法合规;
(三)分类扶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局、区社建办、区发改委、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经管委会授权,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资助过程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扶持对象: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
(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具备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
(四)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培育扶持
第六条初创期经费补贴。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在本区登记成立后,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初创期经费补贴3万元。
第七条房租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30%、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二)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工类以及具备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40%、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三)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入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给予日租金50%、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八条人员经费补贴。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人员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引进
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二)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具备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以及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5a级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九条活动经费补贴。社会组织在区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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