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交通运管等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司机、押运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二、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事故调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大小成立相应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相关从业人员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并注销相应的资格证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伤残认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组织安全例会进行学习,开展事故警示,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快报表、事故认定书,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处理、调查报告、事故分析、整改处理等内容。
七、每年底安全主管经理和安全科要对当年事故情况开展汇总分析,寻找事故规律,查找安全重点,制定下年度安全规划和重点。并开展年终安全会议,奖优罚劣。
第二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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