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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队组、车间及所有员工

二、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管理办法

三、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科队(组)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科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五、矿安监站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科队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六、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公司)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七、各科队(组)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7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各科队(组)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八、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跟班队长或带班队长当班到安监站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站站长签字,安全副矿长批准。

九、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跟班队长各500元。

十、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员或当班跟班领导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调度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十

一、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矿)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票,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十

二、公司(矿)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具体事宜参照工资科文件)十

三、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矿)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到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十

四、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监站,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当时井口或调度有完整部位登记、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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